员工“秋后”来算账,柔化策略化解企业用工纠纷
作者:罗婷婷律师
【基本案情】
某日,接到西湖区某物流企业的法律求助,称其单位有一名员工黄某,2010年进入单位工作,从事保安一职,到今年满60岁,单位帮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没曾想到手续办完没多久,黄某就找到单位,要求单位为其补缴自2011年5月起至退休前这段期间的社保,若单位不同意,就要去申请劳动仲裁。
询问缘由后得知,黄某入职后,单位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之所以发生此事,还得从2011年5月说起,当时黄某因个人原因主动找到单位领导,要求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保,并向单位递交了书面《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见黄某执意,单位也就未再给其缴纳社保。谁知如今黄某反咬一口。企业想知道像黄某这样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单位还需要承担补缴责任吗?
【服务过程】
得知原委,虽同情企业的遭遇,但还是建议企业放下情理审度,主动与黄某协商处理,以柔化的方式处理劳动纠纷,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
后在本人的协调处理下,双方成功达成了和解,企业支付了1.5万元的补偿金,黄某放弃向企业主张补缴社保的权利,双方签订了和解书。
本案能以这样方式结案,对用工企业来讲,损失相比诉讼更小,从处理结果看也是比较理想的。
【法律评析】
该案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具有相当的警示作用。
在疫情的影响下,一些企业面临经营上的困难,有些老板动起了降低人力成本的歪脑筋。“签个字,自愿放弃社保吧,给你加点工资,咱们双方都有好处。”采取协议或员工声明等方式,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看起来好像是节省了用工成本,实际上,可能付出的成本更高,补缴还是其次,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将承担巨额的支出,此外,还将面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处罚。《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月1日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明确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明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
从过往的司法裁判案例来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而主张补缴或未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主张赔偿的,即使是劳动者主动自愿放弃参保,劳动者的诉求法院基本都支持。
法院观点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保险的义务。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无论该约定是否出于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综上,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企业应当重视这问题,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守法经营,这样方能走上康庄发展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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