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词:
   
 招聘对象:执业律师 1人,要求具有良好的品德、较强的律师业务能力。1、提供单独或双人办公室;2、较高的个人提成;3、律所提供部分案源; 4、规范、高效的内部机制。律所联系方式张律师13386512758,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南楼510-512室。电057186952496
常见罪分析
答疑选编   当前位置:首 页 >> 答疑选编
联系我们

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美上商业中心
2号楼南楼510-512室
电话:0571-86952496,13386512758,13581559887。


一、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实行包薪制规避或者减少承担支付加班费法定责任的情况。实行包薪制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中国庭审公开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   |   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   |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   |   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   |   杭州钱塘区人民法院   |   杭州临平区人民法院   |  
首页 | 刑事团队 | 专业领域 | 办案流程 | 经典案例 | 答疑选编 | 法律文苑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出格  浙ICP备17031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