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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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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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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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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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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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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康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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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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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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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据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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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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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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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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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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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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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 228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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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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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食宿费
(统筹地区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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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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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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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注: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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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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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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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据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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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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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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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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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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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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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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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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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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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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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用人单位应照常发工资、缴纳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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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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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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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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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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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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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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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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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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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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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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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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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注:2022年,杭州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53558元,杭州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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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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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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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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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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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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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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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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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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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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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5—10级伤残等级;在两种法定情况(5—6级伤残的伤残职工本人提出;7一10级伤残的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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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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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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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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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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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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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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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的伤残职工,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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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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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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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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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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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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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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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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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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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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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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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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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备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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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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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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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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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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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前述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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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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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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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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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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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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